●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税种 ●重庆市对外商税收及收费地优惠条例 ●土地与房屋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税种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税款。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并根据不同的行业,征收相应的其它税种。 二、重庆对外商收税及收税的优惠条例: 1、凡在我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
的水利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立在我市黔江区、石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五个少数民族地区投资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从2001至2010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的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市少数民族自治区的企业到我市上述五个少数民族地区投资(包括投资建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形式),在2001年至2010年、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
。 3、我市实施生态环境保护
、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从2001年至2010年免征农产品特产税。经过市级计划部门按市政府规划批准建设的公路,其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4、内、外资企业(含自然人)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外商投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项目,再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03年底前,内资企业在我市三峡库区投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进口自用物资,国家规定不享受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额返还的政策。 5、在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重庆大学科技园区、重庆现代农业开发区的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加技术性收入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年总产值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在北部新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60%
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可按当年利润额的3-5%
在税前提出风险补偿金。 7、在北部新区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注册资本达一亿元以上的,经北部新区管委会批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在北部新区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由北部新区财政作为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安排,扶持企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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