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协会名称
沈阳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简称:“市台资企业协会”。
二、 成立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有关规定,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民政局社团办注册登记,于一九九五年六月成立沈阳市台资企业协会。
三、 协会性质
是以在沈阳注册的台资企业及在其它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为主,自愿联合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四、 协会成份
协会组织由会员组成。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台湾同胞投资经营的三资企业和台资企业驻沈阳代表机构申请批准为单位会员;凡俱持有台湾身份证明的在沈台商经申请批准为个人会员。
五、 协会宗旨
以在沈阳注册的台资企业及来沈工作的台湾同胞为主要服务对象,增进会员间的团结联谊与合作交流;加强与市各级政府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沈阳的经济繁荣。
简称:“团结、交流、服务、发展”。
六、 业务范围
协会主要功能:一是,对内服务会员台商:宣传政府法规、政策,举办企业主管讲座干部研习、培训骨干,为来沈台商介绍商机、商情,为会员办一些服务性工作,组织会员开展联谊、休闲、娱乐、文体活动、观光旅游等;二是,对外沟通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招商引资,参加公益事业等。
七、 组织架构
上级单位:
1 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 公室。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社团办。
会员大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届至少召开一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在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对理事会负责,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八、 工作机构:
1.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机构,综理协会日常工作。
2. 专业工作委员会——本协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下设五个专业工作委员会(1、会员发展2、法律商务3、公开服务4、专案处理5、财务管理)负责开展各专项会务活动。
九、 会务干部:
会长:1名(选举产生)
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若干名(选举产生)
监察人:1名(选举产生)
秘书长:2名(含台办1名)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秘书长提名)
财务长:1名(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理事:若干名(协商推荐产生)
常务理事:若干名(在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
荣誉会长:历届卸任会长,均为荣誉会长。
名誉会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与市台办协商由协会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管领导中聘请。重大事项对协会起指导作用。
高级顾问:若干名。由协会与市台办协商,从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分管领导干部中聘请。有关事项起协调作用。
十、 协会届期:
第一届协会——为创会期,创会会长:李吉相。秘书长:杨仁寿,从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日止,届期三年。
第二届协会——会长:萧瑞琼。秘书长:许德发(台办派驻),从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二000年七月十五日止,届期二年(本届章程规定)。
第三届协会——会长:张扬。秘书长:洪庄,许德发(台办派驻),从二000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止,届期二年(本届章程规定)。
十一、协会制度
1、 协会章程
2、 财务制度
3、 入会办法
4、 各工作委员会职责
5、 秘书处工作守则
6、 例会制度
7、 选举办法
8、 会费标准
9、 用品登记制度
10、请销假制度
十二、协会刊物
《沈阳台商》会刊(季刊),面向会员及政府涉台有关部门免费赠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