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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纵深推进“对接长珠闽,融入主城区,做强主产业,建设新南康”发展战略,鼓励市外投资主体来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赣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在我市投资,并办理了相关法定程序的相关企业和项目,在执行国家、省、赣州市相应政策的同时,均可执行本意见。 第三条
符合条件进入园区的本地民营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四条
为投资者提供优良、便捷、高效、安全服务: (一)对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申办手续可委托招商引资单位代办。 (二)对投资企业审批、年审实行限时办结、首办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行政许可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在申报材料齐备有效的前提下,从受理到办结,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前20%办结,均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三)对新批投资企业,已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企业经营范围需取得而尚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贯彻联合、从简的原则。如因履行职责,确实需要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事先向市委或市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报告,并报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依法保护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市经济“110”开通投资企业投诉服务热线,全天候24小时受理企业投诉,热情为投资企业排忧解难。对涉及案件,做到当天投诉当天受理,一时不能解决的,限时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外商。 (六)放宽户口入户条件: 1、年老者和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投靠市区(城区)亲属的,准予迁入。 2、连续两年以上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城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民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就业的,经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申请,准予迁入。 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允许其将户口落在市区(城区)。 4、市区(城区)各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各类科技、管理人员,经所在单位申请,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区)落户。 5、在市区(城区)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在市区(城区)落户。 (七)子女入学政策:凡在城区或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务工人员,其子女就学可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和规定之外的任何收费。 (八)水电供应服务:供水、供电部门建立用电用水客户经理制,指定专门人员与企业“一对一”跟踪服务。城区范围内以及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提出抢修要求的,供水、供电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抢修。计划停水、停电,供水、供电部门应提前3天通知有关企业。
第三章 行政和服务性收费
第五条
收费优惠: (一)工业园区内或城市规划区外新办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企业建(构)筑物避雷设施的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企业办理“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项目选址意见书》),只收取工本费。 (二)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环境评估,以及会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业务,由企业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和干涉。鼓励中介机构按最低标准收费。 (三)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四)三星级标准以上的宾馆、酒店项目,且为现汇进资的外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规划、建设、发改委、国土、房管、环保、人防、经贸委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行政性审批规费市本级所得部分予以免缴;其他服务性收费按标准减半缴交。
第四章 用电和用水
第六条
在市工业园区内,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主干线的安装架设,由供电、供水、通讯、广电等部门投资。用电负荷达到3000KW的企业,允许架设专线供电,投资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七条
用电优惠: (一)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用电: 1、电价按省发改委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业园区内电价标准:“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销售电价标准1千伏以下等级为0.74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等级为0.71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销售电价标准35千伏以下等级为0.63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等级为0.61元/千瓦时。 2、市政路灯用电按0.01元/千瓦时收取。 3、供配电设施(主干线以内)安装施工费用:(1)材料费;(2)直接费,按江西省建筑安装现行(2003)定额计取;(3)间接费,按标准费率的50%计取;(4)勘测设计费,按工程造价的1.5%计取;(5)不计利润;(6)税收按规定收取。 (二)三星级标准以上宾馆、酒店用电:价格在商业用电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元。 第八条
用水优惠:外来投资企业使用城市自来水,在安装上给予优先安排,同时免收增容费。进入工业园的投资企业用水价格为0.8元/吨。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企业用水价格执行。
第五章 用地
第九条
工业园区项目用地的条件、审批程序、用地面积的确定、项目土地使用管理等按照《南康市工业园用地管理办法》执行。引进高新特色产业,不受企业入园标准的限制。 第十条
工业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揟牌形式出让,价格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每亩最低价不得低于80004元,且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一条
?业建设用地(国家禁止供地项目除外)由市政府统一向上报批,经省政府批准后,外来投资企业在工业园区内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项目建设用地,市政府在企业按规定要求建成投产后,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认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为50年。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投资者抵押、租赁、继承,如需转让应由工业园办按成本价收回处置。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税收奖励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资源类采、选矿企业及国家限制类企业除外),自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由市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1、一般性生产企业第1年按50%奖励,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 2、投资本市有色金属及材料业、非金属矿及材料业、机械制造业、食品工业、轻纺工业、电子电器业等属于赣州市六大主导产业的,第1—3年按50%奖励,第4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 (二)对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中国名牌、国家出口名牌、江西省名牌和省级出口名牌(有效期内的)的生产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由市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三)对销售达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由市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四)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除外),自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第1年按5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由市财政奖励该企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亩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投产工业企业,由市财政按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5%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1、内资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人民币、外资注册资本达500万美元的高投入项目; 2、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人民币的高税收项目; 3、年出口总值达1000万美元的出口创汇型项目。 (二)对内资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外资注册资本达300万美元,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亩的已投产工业企业,按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2%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奖励政策: (一)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在企业开工建设后1个月内按每亩投资强度额的5%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投资当年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20强企业; 3、生产电子类整机产品及核心部件的企业; 4、矿产品深加工企业; 5、对我市六大工业主导产业具有龙头示范促进作用的企业。 (二)在我市生产经营期间被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或3万元。 (三)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生产经营期间,每被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通过一项高新技术产品,由市财政分别奖励企业1.5万元或1万元。 第十五条
税收优惠政策如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以税务机关批准的为准。奖励政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南康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上级政策有调整时,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主题词:经济
开放型 鼓励投资 意见 通知 抄
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人武部 中共南康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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