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房地产税是根据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城市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收。现在,城市房地产税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等,而且仅对房产征税。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代缴。
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以房价为计税依据和以出房屋的租金为计税依据。相应的税率为1.2%和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