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适当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而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出售或者其它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台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从30%至60%的四级累进税率。